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”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”
3.《宗教事务条例》(2017年修订)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。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,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、会议、活动等。”
4.《宗教事务条例》(2017年修订)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”
5.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”
6.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、外交部、公安部令第9号)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,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,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。”
7.《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,但不得信仰宗教。”
8.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(2016年)规定:“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,不准信仰宗教,不准参与邪教,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、民族分裂势力、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。”
9.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信仰宗教,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。”
10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23年修订)第六十八条规定:“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破坏民族团结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对其他参加人员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第六十九条规定:“对信仰宗教的党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;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党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11.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三十四条:“对信仰宗教的团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;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团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”
12.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(试行)》的通知(中青发〔2020〕13号)第二十九条:“对理想信念不坚定,……,团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,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。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团员,团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帮助教育措施”,第三十条:“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:……(二)信仰宗教,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劝其退团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”。